日前,國家網信辦、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辦法》中明確,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直播間運營者賬號,視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暫停發布、注銷賬號、禁止重新注冊等處置措施,并將嚴重違法違規的直播營銷人員及因違法失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人員列入黑名單。
總體來看,《辦法》對直播平臺信息安全管理、營銷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機制、措施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在年齡和直播內容方面,《辦法》規定,直播營銷人員和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請成為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的,應當經監護人同意。
此外,《辦法》要求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真實、準確、全面地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明確直播營銷行為8條紅線,其中包括不得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欺騙、誤導用戶;不得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直播間標題、封面,直播間布景、道具、商品展示等重點環節的設置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誤導用戶等。
針對社會輿論廣泛關切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辦法》進行了多處強化規定。例如,消費者通過直播間內鏈接、二維碼等方式跳轉到其他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爭議時,相關直播營銷平臺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證據等支持。
在網購時,購買者的歷史評價成為影響不少消費者決策的重要因素。《辦法》特別提出,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做好語音和視頻連線、評論、彈幕等互動內容的實時管理,不得以刪除、屏蔽相關不利評價等方式欺騙、誤導用戶。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嚴哲瑀律師認為,《辦法》對行業發展將發揮良性促進作用,在直播帶來利潤和流量的同時,直播平臺也需要承擔更重的平臺治理責任。